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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问责之四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1-03 [来源]: [浏览次数]:

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问责之四

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制度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科学精神,把方向找准,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执行问责条例、推进问责工作,同样要坚持正确方向,准确领会中央意图,牢牢把住党内问责的定位,确保问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制度建设首先要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者缺一不可。有必要性而没有可行性,就不可为;只是可行而现实中不必要,就先不要动。从必要性出发,着眼解决突出问题,必要和可行兼备,制度才能有效管用。要把握时机和条件,只有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各方对问题的认识比较统一了,绝大多数人能够形成共识,这样的制度才具有可行性。制定制度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寻求最大公约数,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讨论,使研究和征求意见的过程成为形成共识的过程,为执行制度打下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都是这么走过来的。问责条例剑指管党治党宽松软、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责任追究,使实践探索与规则制定相互促进、问责处置和党纪处分条例等制度的实施相辅相成,使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制度创新要求真务实。扎紧制度笼子,决不意味着标准越高越好、笼子的眼越小越好,而应该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如果标准太高,把笼子变成了箱子、盒子,大部分都执行不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只有在制定过程中把自己摆进去,看看自己能不能经受得住、做得到,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才有分寸感,才能叫“良法”。问责条例注意拿捏分寸火候,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高度凝练、简便易行,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同时,又要为各级党组织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握好尺度和标准留下空间,这样才能尽可能防止在具体实践中变形走样、破坏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制定规则不能贪大求全、毕其功于一役。如果写得洋洋洒洒,力求全面、不留死角,就突出不了重点和针对性,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条文中,或者把重要的政治信号变成学术研讨,致使讨论旷日持久,制度迟迟出不了台、贻误了时机。问责条例聚焦现阶段的形势、任务和挑战,宁断一指、不伤九指,既体现了这四年来的工作体会,更抓住了当前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只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本单位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强化问责,管党治党的局面就会大不一样。

党内法规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把问责条例放到党的制度体系里来认识和执行,与贯彻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其他重要法规贯通起来,发挥制度体系的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