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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关于加强招标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5-0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标监察工作机制,加大招标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招标监察工作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防范商业贿赂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就加强招标监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明确招标监察工作职责,创新招标监察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监督效果,进一步规范各类招标活动,确保各项招标工作公开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合规合法,为促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学校各类招标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和招标项目的建设质量,努力营造“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氛围,逐步实现“管采分离”的招标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招标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工作内容

招标监察工作贯穿于学校招标工作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如下:

1.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招标工作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使用)单位报送的招标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共同商定招标方式。

2.招标文件编制的监督。为防止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行为,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厂家(公司)、型号或某种产品所特有的性能指标,不准含有倾向性的附加条件或者变相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单一来源采购除外)。招标文件审核后,由招标工作管理部门在校园网或委托其他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单位报名,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

3.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招标工作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报名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凡参加学校各类招标活动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厂商授权证书及相关资信等级证书等。参加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还须提供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及施工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合同等。资质、资信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准参与学校的各类投标活动。

在学校各类招标活动中,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调查核实,取消其今后参与我校各类招标活动的资格。

(1)投标人提供虚假资质、业绩情况,谋取中标的;

(2)与其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

(4)向参与学校招标、评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威胁、谩骂、纠缠学校招标评标工作相关人员的;

(6)有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其它不正当行为的。

4.评标工作程序的监督。招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使用)单位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评标工作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的重点是:评标工作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专家组的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标专家组成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建设(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招标项目的介绍和建议,是否带有倾向性意见;对评标专家组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核等。

5.技术(商务)谈判、定标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标工作管理部门主持的项目技术(商务)谈判工作,参加学校定标工作会议,对谈判、定标过程进行监督。

6.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后,有关职能部门和招标工作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会签合同,签订后的合同副本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各类合同文本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建设(使用)内容、仪器设备、材料或物品清单、技术和质量要求、交货期和供货地点、付款方式、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组织安排、验收方案和服务承诺、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违背条款的处罚办法等。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7.项目合同内容变更的监督。建设(使用)项目的实施,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和设计方案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确需变更,由招标(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形成变更决定文件,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8.招标项目资金预算的审计监督。项目的立项及所需资金的预算(含项目总的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预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和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执行。

四、工作纪律

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学校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在工作中要做到:

1.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索贿受贿;不准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校处理);不准以各种名义向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资金的邀请考察、宴请、旅游和其它形式的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自己工作职位上的便利和影响,要求投标人或中标人为本单位、本人和亲属谋取经济利益。

4.不准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徇私舞弊,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5.不准把应招标的建设项目进行分解或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不准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或“明招暗定”;不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不准违反招标程序,个人决定学校招标项目的施工、供货和委托代理单位。

7.不准个人以学校或部门的名义,与投标人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与投标人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应认真做好谈判记录。

8.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工作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建设(使用)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评标专家组投票;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9.招标文件、评标、询标、定标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备案;不准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招标活动。

在学校各类招标活动中,对不按制度办事、违反程序操作以及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