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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操作规范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2-28 [来源]: [浏览次数]:

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是践行监督执行“四种形态”的基础和关键,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池州学院践行监督执行“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规范池州学院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委和监督责任,根据《省纪委监委机关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操作指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规则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处理措施。中央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梳理了第一种形态的14种处理措施,分别是: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谈话提醒、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诚勉(诚勉谈话)及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处理。

(二)法规依据。适用第一种形态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措施适用情形。谈话函询了结等7种主措施,一般单独适用,分别适用于下列不同情形。

1.谈话函询了结,适用于问题线索经谈话或函询予以查否的情形;

2.“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适用于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予以查否的情形;

3.谈话提醒,一般适用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

4.警示谈话,一般适用于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情形;

5.批评教育,般适用于存在一定问题,尚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情形;

6.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一般适用于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因其他因素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

7.诫勉(诫勉谈话),一般适用于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因其他因素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以及已构成违纪经综合考量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处理的情形。

(四)附加措施适用情形。在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时,可以根据问题的类型和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则选择附加措施与主措施合并适用。

8.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限期整改,一般适用于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纪行为;

9.责成退出违纪所得,一般适用于经济类违纪行为或有违纪所得的违纪行为;

10.责令公开道歉(检讨),一般适用于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高的违纪行为或事件(故)处理;

11.通报(通报批评),一般适用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高的事件(故)问责处理;

12.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般适用于受到组织谈话函询和组织措施处理的,应当要求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接受批评帮助;

13.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处理,主要指在实践中可以依据前述有关党纪法规规定和精神,选择适用前述13种处理方式以外的措施。

(五)监察对象的处理

对学校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措施。

二、第一种形态的政策尺度

理解和把握第一种形态的政策尺度,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坚持全面分析问题性质、全面考量量纪因素、全面评估处理效果,不能以偏概全、机械执纪,重点从以下六方面把握。

(一)突出“关键少数”。监督执纪实践中,要注重传递传导“两个责任”,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党员干部共同违纪的,对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相对从严从重。

1.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对组织者、重要参加者、审批责任人等领导责任人员一般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对一般参加者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2.对“四风”问题禁而不绝、情节严重的处室或单位,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一般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对落实领导具体指示的经办人员,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二)把握时间节点。对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的存量问题和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的增量问题,在处理时有所区别,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1.对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且在该地区或系统内具有普遍性的一般问题,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2.对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一般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3.对党的十九大后继续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三)掌握数额上限。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财物的问题,要区分违法和违纪的不同性质,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把住上限,做到大体平衡。对于收受财物问题的处理,不唯“数额论”、不搞“一刀切”,应具体分析、综合考量。

1.对收受财物累计总额不大的,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2.对收受财物累计总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第一种形态。

(四)区分态度表现。要充分考量党员干部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悔错态度,重点从破纪程度、违纪时间跨度、对组织的忠诚度、悔改行为表现等方面把握。

1.对一贯表现较好,偶犯性违纪、主观过错不明显的,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2.对违纪情节轻微,认错悔错诚恳,在组织谈话函询时如实说明问题,积极退缴违纪所得的,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3.对违纪次数多、跨度时间长的,或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否认问题甚至拒不配合组织调查核实的,或向组织讨价还价,拒不退缴违纪所得的,一般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五)体现容错纠错。对于处室或单位搞“土政策”的问题,坚持用历史的视角去分析和处理,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既支持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权威性。

1.对出于公心、为了工作的探索失误,或经过集体研究的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2.对上级有明确规定仍“有禁不止”的,或以权谋私搞“个别关照”的,或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的,一般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3.对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搞权力寻租,存在权钱交易的,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且要从严从重处理;

4.对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全面考量、准确甄别、慎重处理;

5.体现容错纠错的同时,也要突出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对情节较轻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问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六)注重处理效果。要把政治影响、社会影响作为适用形态、选择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把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问题处理的重要衡量标准。

1.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搞“七个有之”的,对抗组织审查的,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一般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2.对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问题,具有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生育子女等情节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3.对违反廉洁纪律,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问题,如经营活动本身合法合规,本人未直接提供帮助,且获利数额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的,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三、第一种形态的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类措范,要依据“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实施主体。拟对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适用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以下简称谈话)的,实行分级进行:

1.对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委托校纪委书记进行;

2.对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处室负责人的谈话,由校纪委书记或党委、行政分管(联系)负责人进行;

3.对二级学院班子成员的谈话,由校纪委副书记或委托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4.由党委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或问责,由分管领导审定,处室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比照上述做法实行分级进行,校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党委有关部门提请予以协助。

(二)规范程序手续。校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适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类措施,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

1.建立工作台帐。加强痕迹管理,规范问题线索分析排查和处置的工作流程和带批程序;

2.规范初核报告。初核报告应明确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及处理建议,进行定性分析和理由说明,并附条规依据;

3.严格审批程序。落实核查情况报告和初步处置建议审批制度,拟适用转化政策处理的,按照第二种形态履行请示审批程序;对校党委管理干部进行谈话的,应经校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被谈话人系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4.统一文书格式。逐步规范第一种形态处置措施文书格式,做到书面留痕、有案可查、档案齐全。

(三)强化跟踪问效。校纪检监监察机关对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问题,要加强后续关注,督促落实到位,不断提高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质效。

1.对经谈话函询了结的问题线索,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新发现证据证实问题存在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

2.对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退出违纪所得、以及委托开展谈话和其他涉案人员问题线索移交等处理意见,实行执行落实跟踪督办制度,确保问题处理到位、意见落实到位;

3.对本部门问题线索处置、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定期开展分析汇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