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三条 科级以上干部为廉政档案收集的对象,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建档和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干部廉政档案的形式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登记报告表; (二)非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报告表;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四)拒收或上交礼品礼金情况及有关材料; (五)个人年度述德述职述廉述责报告;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及有关材料; (八)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及有关材料; (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有关材料; (十)廉政方面受表彰奖励情况及有关材料; (十一)信访举报及办结情况的材料; (十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情况及记录; (十三)因违规违纪受处分情况及有关材料; (十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情况及有关材料; (十五)其它应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第五条 廉政档案材料收集: (一)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干部廉政信息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及时补充、及时更新; (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廉政档案建立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由本人签名确认;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六条 廉政档案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三)为进行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四)为进行责任追究、案件查处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六)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按件整理归档;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毁,不得泄露外传。 第八条 廉政档案原则上不予调阅,确需调阅的,须由调阅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管理、调阅和使用过程中,如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池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