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池州学院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5-0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池州学院党委、行政作为问责主体,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工作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负责的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

2.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认真执行学校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校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4.对涉及教职员工、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教职员工、学生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5.不积极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教职员工、学生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师生员工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5.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三)不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制度、规定或决定的;

2.违反学校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管理行为的;

3.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度、使用、挪用资金或设立“小金库”的;

4.不合理安排使用学校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5.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6.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违规办学,损害学校形象的;

8.在招生就业工作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

9.因工作失误、处事不公、有意排挤或拒不落实学校人才引进和稳定的规定,造成引进人才不符合学校要求或人才流失的;

10.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影响单位发展或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1.在事关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决策中发生明显失误的;

2.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议事,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所负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包庇、袒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或在公开场合言行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领导干部形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校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对被问责人作出减发或停发当年绩效工资处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部履行本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委(监察审计处)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校党委可以根据纪委(监察审计处)或者组织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校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同时向校党委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前,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或者组织部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校党委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校党委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作《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审计处)或者组织部代校党委草拟。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被问责的为正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谈话;被问责的为副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分管负责同志谈话;被问责的为科级领导干部,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谈话。

第十八条 组织部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校党委,同时回复问责建议部门(单位)。

处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况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一般在校内公开。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