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纪委委员会议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中纪委、省纪委与省教育纪工委的各项纪律要求;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密切联系学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决策;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拟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二)研究制订关于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研究需提请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制订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研究向学校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审议校纪委的年度工作要点、计划、总结等;
(五)研究提出对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校党委提出由纪委委员会议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研究基层党组织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请校纪委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研究校纪委自身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九)其它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议题的确定:
(一)纪委委员会议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或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二)纪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纪委委员会议讨论的议题,经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同意后,由纪委办公室列入议程;
(三)校党委提出由纪委委员会议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由纪委办公室列入议程;
(四)基层党组织及有关单位和部门需要提交纪委委员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口头或书面汇报,并备齐有关材料,经同意后,由纪委办公室列入议程;
(五)凡不属于纪委委员会议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调研、论证、准备的议题不议;
(六)凡列入纪委委员会议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以便做好准备。
第五条 会议的召开:
(一)会议召开前,有关单位和纪委办公室要对提交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意见和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综合分析后,再提交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二)纪委委员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
(三)根据工作需要,非纪委委员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列席纪委委员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四)纪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讨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纪委委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五)纪委委员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
(六)纪委委员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或由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
(七)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六条 会议的讨论与决议:
(一)纪委委员讨论议题时,既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又要注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
(二)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可通过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必要时,可采取票决制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不宜形成决议的问题,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研究协商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请求指导;
(四)需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必须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应及时、妥善作出处理,并在事后向纪委委员会议报告;
(五)纪委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题及作出的决定、决议,由纪委办公室向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纪委委员通报情况;
(六)纪委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需进行公开的,按照《中共池州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密。
第七条 决定、决议的落实与检查:
(一)纪委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
(二)纪委委员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进行检查督办,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纪委委员会议通报;
(三)在执行决定、决议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贯彻落实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纪委办公室汇报。纪委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议题的确定程序列入议程,提交纪委委员会议再行研究。
第八条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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