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廉洁用权,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指干部任用、人事招聘、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科研经费、招生录取、后勤管理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具体见附表)。
第三条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依法依纪依规办事情况,有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办事公开和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分层分类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二)坚持依法依纪。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治校行为。
(三)坚持动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提出新对策,解决新问题。
(四)坚持分类监督。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三转”要求,根据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的大小,分别采取参与式监督、文本式监督和核查式监督等多种方式。参与式监督主要是指通过现场参与的方式对监督事项开展过程监督;文本式监督主要是指通过审查文件、资料的方式对监督事项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程序开展监督;核查式监督主要是指通过询问、谈话、调阅资料以及专项审计、信访查案等多种手段对监督事项开展核查的监督。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和机构层级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本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分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必须落实以下制度:
(一)集体决策制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主要工作、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程序,严格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作好会议记录。
(二)廉政风险评估制度。重大决策要进行廉政风险评估,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要从是否与党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相抵触,是否会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产生不良影响,是否会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等方面进行廉政风险评估。
(三)廉政事项报告制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对本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廉洁自律的有关事项,要及时实地向单位组织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单位党组织或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监督,提高防范各类问题的能力,避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述职述廉制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负责人要在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年度考核中,就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下一步改正措施等方面开展述职述廉。
(五)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要分层进行,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由校领导负责,校纪委安排、陪同;对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每次廉政谈话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六)廉政承诺制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每年年初都要进行一次廉政承诺,明确各自的廉洁从政具体内容。校纪委和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承诺内容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诺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除落实上述制度以外,还必须认真执行重要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第七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对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研究监督工作计划,做好责任分解。
(二)听取纪检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深入研究、探索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八条学校纪委是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责任。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指导。
(二)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所属部门和单位履行本单位内部监管和日常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
(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梳理关键环节职权目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廉政档案。
(三)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如实向党组织或纪委报告个人廉洁自律的有关事项。
(四)开展自我监督检查,提高防范廉政风险的能力,避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及时上报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接受学校对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等。
第三章监督领域和方式
第十条对干部人事工作监督的方式是:
(一)对干部选拔任用酝酿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环节实行参与式监督;
(二)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职称评聘等人事工作采取核查式监督;对普通人才引进、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工作实行参与式监督。
第十一条对教材设备、基建维修、服务等招标采购、门面房经营、合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含无形资产)、科技成果转让以及国有资产报废等环节实行参与式监督。
第十二条对学校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重大调整等环节实行参与式监督;对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基建维修项目立项、施工、工程变更增加、验收、工程款支付等环节实行参与式监督;对基建维修项目实行跟踪审计、(预)决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监督,对日常需结题的科研项目实行文本式监督。
第十五条对招生录取工作考试命题、试卷保密、阅卷、考试、专业录取等实行参与式监督。
第十六条对后勤物业管理、水电管理、食堂管理等清况实行核查式监督。
第四章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一)检查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检查考核工作,一般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起开展,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三)学校党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考评结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根据自查情况和学校考评结果,纠正存在的问题,修正廉政风险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防控措施。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管。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督管理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干扰自查工作或学校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十九条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虽然发现问题,但能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校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关于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加强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规避监督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从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监督事项一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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